
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
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
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人详细查阅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中银中证全
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二、 基金概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或公示。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可【2025】654 号文。
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6 日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网上现金认
购的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6 日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
(1)直销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
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办理。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 2025 年 5 月 6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募集
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
的净认购金额为 387,911,000.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87,911,000.00 份;通
过网下直销现金认购的有效净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有效净认购资金在注册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账户前一日产生的
利息共计 21,148.84 元人民币,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上述
净认购资金及本季度已结孳生利息已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全额划入基金托管人
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78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87,913,166.00 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及《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2025】126 号。
金流 ETF)。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780 户,平均每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17,928.74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98,314,166.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51.12%;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89,599,0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48.88%。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占基金总份
持有基金份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全称) 额的比例
额(份)
(%)
上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理计划
深圳前海玖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玖瀛
创金合信基金-中国银行-创金合信鼎
泰 15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创金合信基金-中国银行-创金合信鼎
泰 3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安禧年
金保险(分红型)
东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航金融
-蓝海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业务。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16.5%
公司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等组织机构。公司在章程和各个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中,明晰了各
组织的职责,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管理层等各个法人治理组织权力进行相
互制衡。董事会充分重视独立董事的作用,九位董事会成员中有四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具有明确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独立监督公司做出客观决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公
司在管理层面设置执行委员会,审议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公司
下设投资部门、市场推广及销售部门、合规部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运
营部门、财务部门等,能够保证本基金顺利、规范运作。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正式员工 413 人,其中超 80%的员工具有硕
士及以上学历。
咨询电话:021-38848999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5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赵建忠(Zhao Jianzhong),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金融
学硕士。2007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研究
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中证 A1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中银宏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
金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中银 800 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
至今任中银黄金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上海金 ETF 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2020 年 11 月至 2024 年 2 月任中银中证 100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银上证科创板 50ETF 联接基金(原中银上证科创板 50 成分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证科创板 50ETF 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5 月至今任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
ETF 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9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部总经理:陈启
信息披露负责人:廖翊丞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
国务院批准,兴业银行整体改制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兴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
网点和员工。兴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
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
海外,兴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兴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
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
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兴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兴
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兴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
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兴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
效性的全面认可。兴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
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
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
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
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兴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04 年更名为兴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
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
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
务系统。
兴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302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
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
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到 2024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共 898 只。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兴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客服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四)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16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0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凯韵、汪霞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 2025 年 5 月 28 日
资产:
银行存款 77,938,281.99
结算备付金 60,013,330.34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中:股票投资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0,039,820.06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23,315.74
资产总计 388,014,748.13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 -
负债: -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1,160.34
应付托管费 3,720.11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交税费 1,705.76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预提费用 8,355.52
其他负债 -
负债合计 24,941.73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387,913,166.00
未分配利润 76,640.40
所有者权益合计 387,989,806.4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88,014,748.13
注:报告截止日 2025 年 5 月 28 日,本基金份额净值:1.0002 元,本基金份
额总额:387,913,166.00 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外的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九、重大事项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认
真履行本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规定的相关条件;
料均经过核实。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三)《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四)《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
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
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
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理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证券出借业务;
施其他法律行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纪机
构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回、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分配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
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露文件;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规定的费用;
限责任;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
“中银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
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
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
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
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
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外;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纸 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3)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累计报酬率达到 1.0%以上
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
能贴近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累计报酬率;
(6)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等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授权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授权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和备选成份股(含
存托凭证,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
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
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
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金资产净值的 10%;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
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c.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d.最近 6 个月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14)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 7)、14)、15)
、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